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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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03.06 【字号】青建管字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9号各区(市)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区(市)委区(市)政府信访局,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人社
2、厅、财政厅、公安厅和信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执行。自2015年5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一、缴存说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规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二、缴存方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
3、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1 .建设单位。自2015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比例在工程所在地缴存: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可免予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或无考核记录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B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2%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C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D级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存。2 .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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