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23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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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3年5月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
2、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第六条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第七条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
3、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第十二条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
4、的;(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七)其他不宜变更的情形。第十四条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第十五条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
5、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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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 公房 管理办法 2023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