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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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邓政办(2015)57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6月1日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使用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邓政办(2014)20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
2、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及后期管理。第三条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收取和后期管理工作。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市监察、发改、财政、物价、公安、民政、人社、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来邓务工人员。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
3、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第六条申请条件与申请所需材料按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七条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不再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第八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批程序按照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和来邓务工人员简化申请审批程序,申请时由所在用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第三章分配原则第九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第十条公共租
4、赁住房在供应量小于需求量时,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轮候先后顺序配租;当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大于需求量时,直接进行分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军转复员家庭及孤、老、病、残对象优先分配。第四章租金收取和使用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供应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两个层次实行级差租金。第十二条公租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第十三条公租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十四条公租房所得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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