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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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2023-1一、申请条件缴存人达到离休、退休标准的。二、设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
2、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4.11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4.12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
3、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2018)24号);一、取消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的付款凭证要件。取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等要件。取消大修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预算书要件。取消区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提取的借款合同、还款证明等要件。取消出境提取所需的离职证明要件。死亡销户提取资金转
4、入被继承人账户的,取消所需的继承权公证书、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要件;提取资金不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继承关系证明除公证书、法院文书外,也可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等其他关系证明。二、取消区内民政登记婚姻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取消区内缴存人使用情况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获取或协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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