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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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01201.10分类名称电子电器家用电器电磁灶2.2 产品种类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包括便携式电磁灶、驻立式电磁灶。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
2、定企业规模。5检验依据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GB4706.14-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2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GB21456-2014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3、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按以下原则优先抽取产品:便携式电磁灶、驻立式电磁灶。6.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6.2.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2.2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6.2.3抽样数量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共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样样品封存在受检单位。6.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6.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
4、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6.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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