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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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
2、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举报管理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涉及省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机构受理和查处。第六
3、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举报受理方式、受理程序、受理能力等方面的准备,保障来信、来访、电话等受理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纳入12333热线或其他举报受理平台。第七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4、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第三章奖励范围第十条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
5、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十一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十二条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
6、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第十三条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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