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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01201.分类名称电子电器家用电器空气净化器2.2 产品种类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包括过滤吸附式空气净化器、静电式空气净化器
2、。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Q6
3、.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6.2.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2.2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6.2.3抽样数量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共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样样品封存在受检单位。6.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6.2.4. 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6.2.4.2抽样时,抽样
4、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同一规格型号的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6.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及备用
5、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检验用样品应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 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
6、取,并经企业确认6.5检验样品获取方式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取。7检验要求7. 1检验项目表2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GB4706.12005GB4706.452008GB4706.12005GB4706.4520082输入功率和电流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4耐潮湿5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6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7稳定性和机械危险8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9内部布线10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11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12接地措施13螺钉和连接14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15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16能效等级能效
7、比GB368932018GB368932018待机功率7.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Q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