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动机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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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发动机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发动机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抽查范围为辽宁省内发动机油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2.1 产品分类表1发动机油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6606分类名称机械及安防车辆相关产品2.2 产品种类发动机油产品分为汽油机油、柴油机油两大类;汽油机油按质量等级分为SE、SF、SG、SH、SJ、S1.GFT、GF
2、-2、GF-3等级别,按黏度级别分为0W-30.5W-30.10W-30.10W-40等级别;柴油机油按质量等级分为CC、CD、CF、CF-4、CH-4、CI-4等级别,按黏度级别分为OW-30、5W-30、IOW-30、IOW-40等级别;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规定的特殊牌号。2.3 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3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生产企业规模。4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11121汽油机油G
3、B11122柴油机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5.2 抽样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在生产企业成品罐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1,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取71为样本,平均分作两份盛装在合适
4、的容器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IOO1,取样方法执行GB/T10111,取不小于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71的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取样方法与生产领域相同,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不小于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71的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5.3 样品处置5. 3.1对抽取的样品,应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或类似字样。当场对样品的瓶口或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抽样日
5、期、抽样人签字、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6. 3.2抽取的样品应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人员通过合适的途径运送至样品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7. 3.3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8. 3.4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并保存,在整个保存期间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保证备用样品签封及包装完整无损,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5.5 其他要求应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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