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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3年)(市办字(2023)1号)和西安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的实施,遵循“公开透明、分工负责、规范高效”原则,由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跟踪问效,切实发挥支持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第二条由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各牵头部门分别受理支持政策申报,共同负责做好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编制
2、、项目征集审核-、资金计划下达等分管政策的落实工作。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负责拨付资金,并实施监管。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第三条申请享受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的企业、项目主体等,应具备以下基木条件:(一)注期地、纳税地均在西安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项目实施主体。(二)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三)未列入失信黑名单。第四条各项政策的牵头部门负责将分管支持政策细化到申报指南中,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第五条每年年初开始,各项政策按照申报指南规定时间集中受理,同时启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他项目申报。第六条申报和审批流程(一)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各牵头部门下发的申报指南,申请享受相关支持
3、政策。文化产业项目向市委宣传部和西安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O进行申报;旅游类项目登陆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支持政策申报平台”,填写西安市文化旅游业发展支持政策申请表(见附件3),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二)审查。各项政策牵头部门负责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社会信用中心、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审查。(三)评审。各政策牵头部口通过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专业机构评估、现场核查等方式确定申报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第七条资金拨付。通过公示后,市级各政策牵头部门按照西安
4、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暂行规定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提出拨款申请,符合拨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再由各区县、开发区及有关市级部门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兑付情况由各政策牵头部门报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八条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支持政策奖补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第三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九条绩效评价。由各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本专项年度支持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西安市加强文
5、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第十条监督管理。由各政策牵头部门对支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按相关制度及时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分为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和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见附件1、2)。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西安市加强支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加强文化
6、建设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2 .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3 .西安市文化旅游业发展支持政策申请表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一、对荣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茅盾文学奖等各类国家级奖项的文艺精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隆重表彰,对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奖项的按规定标准给予0.5-200万元的奖励。对创立国家标准、创新知识产权的精品旅游演艺,按照投入收益情况,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奖补。(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文化
7、旅游局、市财政局)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优秀文艺创作成杲奖励办法西安市重大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办法执行。1 .申报对象:从事文艺创作生产活动的单位、旅游演艺单位。2 .申报条件:获得省级以上认证的文艺奖项创作单位(获奖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创立国家标准、拥有知识产权、开展常态化演出的旅游演艺创作演出单位。二、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年度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优先遴选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本条款属于项目类政策,参照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1申报对象:重大文
8、旅项目投资方或联合体。3 .申报条件: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年度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三、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文旅产业发展布局。我省和我市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可按评估市场价的70%确定。(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本条款属于土地类政策,参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1申报对象:省级、市级重大文旅项目投资方或联合体。4 .申报条件:列入省级、市级重点项目或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文旅项目。四、新建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高品质特色酒店,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9、高品质特色酒店用地按照评估市场价的50%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底价)。在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中提供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牵头单位:市投资合作局、市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文化旅游局)本条款属于土地类政策,参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1 .申报对象:高品质酒店项目投资方或联合体。2 .申报条件:达到规定投资额、规划建设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五、启动市级文化产业基金设立1000万元的担保风险役资补偿子基金,鼓励文化产业风险投资。(牵头单位:市委期;部;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本条款属于令融类政策,按照大西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次法执行。1 .
10、申报对象:文化产业项目投资主体。2 .申报条件:符合文化产业基金投向和要求。六、对首次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文化旅游企业总部,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给予配套奖励。对评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园区奖励30万元、基地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妾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配合单位:市投资合作局、市财政局)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1 .申报对
11、象: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产业园区(基地)。2 .申报条件:通过有关评审认定。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文化制造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的文化制造企业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的规上文优服务企业,给予运营补贴3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规上文化服务企业,给予运营补贴200万元。对首次成为规上文优旅游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经认定的小微文化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本条款属于资金奖
12、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1 .申报对象: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小微文化企业。2 .申报条件:达到营收标准,经过相关认定。八、每年安排IoOO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执行。1申报对象:在省文物局等级备案,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3 .申报条件:符合西安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工作考核亦法规定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九、市级旅游发展基金优先投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旅游产业项目。(牵头
13、单位:市文化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本条款属于金融类政策,按照大西安芒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1 .申报对象:旅游项目投资主体。2 .申报条件:符合基金投资方向和要求。十、年主营收入2亿元以上的旅行社,授予旅游业明星企业,首次突破2亿元的旅行社,给予运营补贴200万元,首次突破5亿元的旅行社,给予运营补贴30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1申报对象: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3 .申报条件:旅游业务年主营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十一、获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区县,市级配套奖励200
14、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评定5A、4A、3A级的景区,市级对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区县、开发区给予配套奖励。对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标识系统等,按照项目建设经费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1申报对象:各区县、开发区,旅游景区。4 .申报条件: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市级专项旅游评定验收;景区改建提升项目全面完工且正常营业。十二、新开通入境游主要客源国国际航线,
15、按照省级和市级2:1的比例予以配套补助支持。对新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营地项目,按项目建设经费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智慧旅游标准的旅游景区、旅行社,依据达标等级,对旅游景区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文化旅游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1 .申报对象:各区县、开发区,旅游景区、旅行社,航空公司。2 .申报条件:符合国际航线开通要求;新建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营地符合国家标准、对外正常营业;旅游景区、旅行社达到陕西省智慧旅游建设与服务规范标准,对外正常营业。西安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一、全国医务工作者,凭有效证件2023年免费参观游览全市3A级以上景区。(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成新区、各开发区)相关旅游景区按要求落实。二、对在西安市依法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现有交纳保证金数额的80%。(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1 .申报对象:旅行社。2 .申报条件:足额交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且未被法院冻结。三、对在我市防控疫情期间被征用的星级酒店和民宿,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