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宁铁路蕉城站站前广场及通站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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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宁铁路蕉城站站前广场及通站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衢宁铁路蕉城段建设顺利推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决定征收该项目征地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衢宁铁路蕉城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二章征收补偿对象、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签约期限第二条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宅基地安置相结合。第三条征收部门及实
2、施单位。征收部门: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九都镇人民政府。第四条签约期限:第一签约期: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5日;第二签约期: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第三章建筑面积计算及房屋性质、用途补偿面积认定第五条面积计算。一、房屋(土地)面积计算。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测绘规范,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据实测量,自然层建筑面积以测绘图纸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二、斜面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层高度2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16米其楼层高度V2.2米部分按80%计算建筑面积;12米W
3、其楼层高度V16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低于12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三、安置地用地面积按规划设计图纸测算;交地时按产权登记部门确认的用地面积结算。四、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不一致的处理办法。安置地协议约定用地面积与产权登记部门确认的用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部门确认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并结算差价。第六条补偿面积认定。一、宅基地的补偿认定。1、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含土地证、用地批文、已申报并交缴完相关费用的票据等)的宅基地按批建的占地面积100%计算可安置面积。2、属地质灾害或造福工程等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100%计算可安置面积
4、。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现状结构全部为土木、砖木、石木、石结构、木结构),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00%计算可安置面积。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14年3月20日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发布之前建设的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依约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90%计算可安置面积,剩余部份占地面积按附表一中合法手续宅基地价格的70%计算实行货币补偿。5、2014年3月20日中
5、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发布之后建设的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依约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占地面积按附表一中合法手续宅基地价格的70%计算实行货币补偿。二、地面建筑物的补偿认定:1、已办理村建审批手续(含村建证、村建批文、已申报并交缴完相关费用的票据等)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批建面积100%计算可补偿面积。2、1993年8月1日实施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前已建成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计算可补偿面积。3、属地质灾害或造福工程等政府统一规
6、划的安置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Io0%计算可补偿面积。4、1993年8月1日实施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之后至2014年3月20日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发布之前建设的无合法村建审批手续的房屋,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依约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可补偿面积;三层以上按建筑面积的50%计算可补偿面积;剩余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综合成新率的50%给予拆除费用补贴。5、2014年3月21日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7、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发布之后建设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30%给予拆除费用补贴。6、构筑物认定:1993年8月1日前已建成的构筑物按该构筑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0%给予货币补偿;1993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20日之间建成的构筑物按该构筑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50%给予拆除费用补贴;2014年3月20日至本项目征地告知书发布日之间建成的构筑物按该构筑物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30%给予拆除费用补贴;本项目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建成的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七条货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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