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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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一、为规范行政执法档案查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行政执法档案未经镇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做好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镇政府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四、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五、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
2、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相关结论性文件。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六、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七、除镇政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执法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八、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九、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四条办理。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决定材料,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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