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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电路服务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地:甲方:XXXXXX地址:深圳市XX路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根据甲方通信业务使用的需要,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通信服务业务(以下简称“电路服务”),用于数据传输。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 “电路”:乙方利用自身传输线路,通过在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建立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电路是本合同项下“电路服务”的承载体。1.2 “电路服务”:通过在终端
2、设备之间利用电路,提供各等级的数据传输服务,并提供电路运行维护服务。1. 3”一站式服务”:通过一个受理点完成业务涉及的电路服务业务办理,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1.1 4“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5 “一次性费用”:电路服务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及/或工程费。1.6 “月服务费”:按月收取的电路服务费。1.7 “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8“速率”:甲方终端(
3、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第二条服务内容2. 1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电路(数字电路SDH/MSTP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等)服务,用于数据传输。具体电路服务的内容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服务需求单为准。2.2 甲方有新的电路服务业务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
4、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服务需求单。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提供新的电路服务。2.3 电路服务需求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 2在开通和使用电路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3.1.3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电路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电路服务以何方式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
5、,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4 应保证连接到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 应按时足额缴纳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服务费。3.1.6 应以书面形式(“电路服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电路服务所涉电路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 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
6、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3.1.8 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电路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的,双方将视为电路服务按时提供。3.1.9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1.10 1.10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3.1.11 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
7、本合同约定使用电路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电路服务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1.12 1.1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电路服务,并对所涉电路负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电路损坏的,须按价赔偿。3.2 乙方权利和义务3.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电路服务的开通。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3.2.4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服
8、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电路服务。3.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电路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3.2.6乙方所提供电路维护服务的责任界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提供维护管理服务,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3.2.7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3.2.8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第四条电路服务的开通4.1电路服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
9、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4.2电路服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电路服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电路服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2.2若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服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电路服务的实际开通日。4. 2.3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未验收并在五日内提出不使用电路服务的
10、,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服务费。第五条终止服务5.1 甲方终止电路服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5.2 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第六条服务质量6.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1.1 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
11、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电路服务畅通。6.3 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6.4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6.4.1乙方为甲方提供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IOOO0,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6.4.2故除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6.5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隙,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6.6 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
12、因影响电路服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甲方要给予协助和配合。6.7 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6.8 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七条保密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甲方使用电路违反本合同第3.1.3条
13、约定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本当地普遍标准计收月服务费外并按照前述标准向甲方加收单月服务费2倍的违约金。8.2 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路业务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路服务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8.3 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服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相应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服务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服务费。如逾期1
14、5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4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上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
15、的其它部分。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0.1 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10.2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服务期限11.1 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XX个月,自电路服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1.2 合同到期前的两个月双方商谈续签合同。第十二条费用及支付电路服务费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服务费两部分。费用如下1 :一次性费用:0元。2 :服务费:36000.00元/年,x_MMSTp接入,三年总费用108000.00元(大写:柒万贰仟元整),含9%专用增值税,不含税金额XXX元。如遇国家调整税率,则合同不含税金额和税额随之变动,合同总金额(税价合计金额)保持不变。3 :业务号码:4 :协议期限:o5 .支付方式:预缴一年费用,自第一次交费起每满一个年度预交一次费用,本合同费用支付为3次,每次付款需提供相应金额符合国家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