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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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装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一、管理范围1、凡生产、检修、基建和其它工作所使用的明火,包括焊接、气害I、喷灯、沥青锅、电炉、液化气炉、吸烟及高温管道、设备等产生的火花;包括机动车排气管喷出火花;包括非防爆电器设备或工具产生电火花;包括临时电源线、电钻、砂轮、风镐、金属撞击、摩擦产生的火花等,均属火源管理范围。2、易燃液体(闪点乏60)、可燃液体(闪点60)、可燃固体(聚乙烯、木材、煤、衣裤、破布、纸张等),均属可燃物管理范围。3、易燃和可燃液体蒸气、各种气瓶、压力容器、炸药以及受热、撞击、摩擦、遇水发生爆炸的物质,均属爆炸管理范围。二、管理规定1、未经办理批准手续者,严格禁止任何明火作业。2、
2、严禁随意利用装置、管道或设备的金属件做焊接的接地线。3、各种传动设备的轴承要及时清除油垢等可燃物,并及时加油润滑,防止摩擦发热而引起附着物着火。4、在易燃易爆区域检修或操作时,严禁敲打设备,防止管道及金属工具相撞击。5、禁止穿合成纤维裤和带铁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区域。6、厂区内任何地点严禁吸烟。7、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地面及衣物。8、易燃易爆区域内,禁止用塑料桶倒装或串换易燃液体,以防静电火花引起事故。9、易燃易爆区域内,禁止拖、拉、摔、扔金属物质,以防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引起事故。10、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灯具。11、厂内严禁用明火照明、取暖、烧水或做饭。如确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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