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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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I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定配眼镜:抽取样品1副为检验样品,无备样。该检验样品应同时包含球镜顶焦度和柱镜顶焦度,且其球镜顶焦度范围为:4.0OD800D;柱镜顶焦度范围为:1.0OD2.00D2检验依据表1定配眼镜(GB13511.1-2011)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条款1标志顶焦度值、轴位、瞳距GB13511.1-20117.1b)2顶焦度偏差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GB13511.1-20115.23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4柱镜顶焦度偏差5光学中心水
2、平距离偏差GB13511.1-20115.6.16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GB13511.1-20115.6.27光学中心垂直互差GB13511.1-20115.6.38柱镜轴位方向偏差GB13511.1-20115.6.49装配质量两镜片材料的色泽GB13511.1-20115.8金属框架眼镜锁接管的间隙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整形要求外观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原样品为检验样品。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笫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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