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证明书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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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证明书新版篇一:烈士证明书换发个人申请式样申请寻乌县民政局:本人现年岁,居住在乡(镇)村小组,系革命烈士的,(亲生子/过继子)持有年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证明书编号:赣烈字第号,本人系持证人,现申请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请民政部门赋予办理。申请人:联系电话:二O一三年月日申请寻乌县民政局:本人现年岁,居住在村小组,系革命烈士的,(亲生子/过继子),原持有烈士证明书,烈士证明书编号:赣烈字第号,本人系持证人,因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损毁),现申请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请民政部门赋予办理。申请人:联系电话:二O一三年月日篇二:烈士证明书开始换发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
2、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内民政优(20XX)356号)和通辽市民政局关于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通民政优(20XX)149号)精神,我旗开展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1、烈士直系亲属(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旗(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土证明书。二、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
3、围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奈曼旗革命烈士英名录(附后),等资料,经旗、市和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相同。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三、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确定标准换发后的烈士证明书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位执证人:1、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放给父母(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放给配偶;3、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14、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
4、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如烈士有多个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可由其商议确定一位持证人;商议不通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尚述亲属的,不发放烈士证明书。四、具体要求1、苏木乡镇(场、街道)民政办负责收回原烈士证明书,统一交旗民政局优抚安置股保管,其中有重要记念意义的,将在相关烈士记念设施保护单位内展示,发挥教育作用。登记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审核表由苏木乡镇(场、街道)统一填写,并附带执证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执证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XX年3月1日前上报民政局优抚安置股。2、登记换发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泛博烈土遗属切身利益,要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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