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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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滦州市财政局编制2023年6月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申办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会计人员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二、项目信息编号:0800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
2、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四、受理机构行政审批局。五、决定机构行政审批局。六、办理条件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七、申请材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资格的证明;3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八、办理流程收到申请(即办)提交申报材料20日内。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H、审批结果审核通过,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十二、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三、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十四、公开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申办设立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的会计从业人员。二、项目信息编号:0800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三、办理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
4、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四、受理机构行政审批局。五、决定机构行政审批局。六、办理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七、申请材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
5、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八、办理流程九、审批时限提交申报材料20日内。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H、审批结果审核通过,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十二、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三、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
6、5:30);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十四、公开查询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范围各单位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项目信息编号:08100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7、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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