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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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提高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活动。第三条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七条县级以
3、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贝1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第八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
4、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实施部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应当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绿色环保,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采用租用、购置、建设或其他方式。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资产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办公设备、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用资产配置
5、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第十三条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配置价值较高或难以从市场上获得公允价值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长期闲置的,原
6、则上不得再配置同类资产。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第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的,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设立营利性组织、举借债务和对外担保。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
7、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
8、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告知捐赠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积极推进公物仓建设,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共用与调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科研机构大型仪器设备等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接受方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遵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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