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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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及行政机关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校取得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1被取消入学资格的;2 .被退学处理的;3 .因违法违纪、违规而受
2、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第五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15人组成。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 .受理学生申诉;2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 .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4 .协助申诉人办理因不服申诉
3、复查决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5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三章申诉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申诉书,并按学校统一制定
4、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填写。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有权申诉的申诉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1 .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2 .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4 .申诉材料不齐,在申诉时限内没能补正的;5 .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1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2 .提出的书面申诉书
5、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以上情况暂不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第十三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第四章申诉的复查与复查决定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回复申诉人。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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