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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已于2023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体制第三章风险防控第四章重点防治第五章基层社会治理第六章数字平安建设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水平推进平安浙江、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根据有关法律、行
2、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践行“浦江经验”,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与法治浙江建设一体推进。第四条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三)预防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五)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A)
3、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九)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第五条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有权对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健全内部风险防控责任制度,完善各项安全防控措施,共同做好平安建设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和指导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鼓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对平安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对平安建
4、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第二章工作体制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二)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三)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深化平安建设的政策建议;(四)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估以及奖励工作;(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
5、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负责平安建设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平安建设力量。第八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司法协作,统筹协调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推进相关工作。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指导、管理本行业、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按照规定向本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平安建设情况。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平安建设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保障,并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6、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等工作。第十条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中长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本省建立健全与周边省、直辖市或者其他在本省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平安建设合作机制,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平安建设协同发展。第三章风险防控第十二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明确平
7、安建设成员单位社会风险防控的责任,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形成社会风险协同防控和闭环管控机制,实现精准、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第十三条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制度,组织开展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风险隐患排查,强化风险研判,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和发布社会风险预警信息。第十四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社会风险隐患发生的原因,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社会风险,降低社会风险负面影响。第十五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
8、立健全平安形势分析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定期分析研判社会风险隐患,提出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发现的社会风险隐患;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定期排查、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应当在决策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
9、风险评估,制定社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本省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为刑满释放人员、涉邪教人员、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提供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教育转化和跟踪帮扶等服务。第四章重点防治第二十条本省推进政治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
10、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供水、能源等涉及国计民生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保障公共安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和等
11、级划分,制定防范标准,统筹部署和规划安全保卫力量,督促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必要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确定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职责,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或者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或者备案,并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安全检查、防控和人群疏散方案以及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落实防控措施。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
12、置和协调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并将交通出行、健康上网、毒品预防、心理健康、应急逃生、消防知识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巡查检查,及时疏导校园周边道路交通,依法查处违章停车、占道经营、售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13、的物品等行为。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推进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工作体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14、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制定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和稳妥处置各类金融风险。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体系,运用数字化等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的线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
15、信息保护制度,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网信、公安、电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推送安全提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违法信息拦截、预警劝阻、协调处置等机制,实现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流寄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惩处利用物流寄递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