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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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认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推荐、支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是指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并经依法评价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并经依法
2、认定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并经依法认定的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第三条本省建立完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质效优先、分类施策、分层推进的原则,建立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的机制。【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加大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3、门是本省专精特新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专精特新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发展促进等工作,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第二章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和评价【创新氛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氛围,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通过制定产业、土地、人才、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院校、科
4、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与中小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大型企业开放场景应用、共享生产要素、搭建共性技术平台,鼓励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企业评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引导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申报创新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由企业在注册地自愿申报,进行自我评价。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企业。【技术支持】第七条鼓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大企业技术专家、高校院所学者、科研机构专家
5、等建立融通创新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面向创新型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指导等活动。【资金支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创新型企业,为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创新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销售额低于一定金额的,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国家授权本省规定免征增值税。【担保融资】第九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省辖市、县(市、区)人民
6、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支持降低实体经济领域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土地支持】第十条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创新型企业的产业用地纳入规划,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考虑创新型企业的用地需求。鼓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创新型企业发展需求,优化产业和空间布局,建设创新型企业特色园区,推动创新型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将老旧厂房等存量产业空间改造为创新型企业研发或者生产用房。【人才支持】第十一条支持专精特
7、新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引育集聚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项目创新团队。【数字化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动各类公共数据公平、平等的向包括创新型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参与创新型企业数字化改造且经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补。第三章专精特新企业的认定和培育【企业认定】第十三条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8、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向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被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资金支持】第十四条鼓励引导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地方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作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发展基金】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关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基金投资管理以及考核评价办法,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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