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创新类项目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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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创新类项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标准创新项目资助工作,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我市标准创新项目的资助工作。标准创新项目,是指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标准创新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受理、组织审核和资助计划安排。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资金统筹使用及项目审核;市财政局负责
2、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第四条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总量控制,一次性资助。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本细则资助的范围及标准如下:(一)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项目资助标准: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IOO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导、参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二)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
3、次性资助。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认定第六条市科技局下达年度标准创新类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相关事宜,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受理、审核认定、资助计划编制等工作。第七条申请资助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沈阳市标准创新项目资助申请报告;(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S)标准发布机构的发布公告;(四)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复印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及中文文本);(五)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申请资助的项目应为上一年度标准批准机构正式发布的标准。第九条同一项目只能资助一次。多个符合条件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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