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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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复审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满足本省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
2、习惯、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四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和备案;(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指导、协调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五)统一管理本省标准化技术组织;(六)审查和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制定其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申请。(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体系;(-)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本行业本部门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查评估和信息反馈;(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五)分工管理本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技术组织;
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供科研、设计、生产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第八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二章地方标准的立项第九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经评估后决定申请立项的,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
5、员会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未成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省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十条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由立项申请提出单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情况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写明。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开展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根据论证评估和立项审查情况,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经公示后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决定不予立项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不予立项的理由。第十二
6、条根据需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分批下达。地方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制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省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向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第十三条对生态文明、重大公众利益、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第三章地方标准的起草第十四条省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展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地方标准起草应当委
7、托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未组建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对所起草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编制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作简要过程、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主要试验的分析,综合报告、技术经济论证,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地方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地方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第十六条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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