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张淑芳诉四川省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房屋产权证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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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淑芳诉四川省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房屋产权证案案件经过陈伍清(张淑芳之夫)于1973年2月购买原彭县天彭镇牛市坝街11号鄢姓草房一间半(价格80元)后,在该草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面积搭建木结构草房一间(面积:40.25平方米),1982年改建为石棉瓦房。1991年7月,原彭县佛教协会重建龙兴古塔,经原彭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原彭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外北街9至11号住房的土地面积划拨给佛教协会作为建筑古塔之用。1992年8月15日,原彭县基本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公告,限天彭镇外北街居委会辖区牛市坝段北侧门牌号9至I1号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一切房屋及附属物于1992年9月7日前搬迁完毕。
2、1992年9月,原彭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伍清所购鄢姓草房一间半,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于同月18日办理了将彭州市天彭镇东干道点式楼206号,面积71.86平方米住房一套交给陈伍清的手续)。对该房前违章搭建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平房作出由张淑芳自行拆除的决定。事后,因原彭县外北街居委会办公房即将拆除,原彭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无房安置其办公用房,决定该居委会临时占用张淑芳违章搭建石棉瓦平房办公。同时,该居委会与张淑芳协商购买该违章搭建房残值(指该房拆除材料值),由城建指挥部付款。1992年9月7日,张淑芳出具领条一张,领取了房屋残值480元。1993年3月26日,张淑芳隐瞒其真实情况,
3、向原彭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5月10日,原彭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次日,张淑芳为占有违章搭建房与其夫陈伍清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房协议内容:“一、彭县城市建设指挥部为陈伍清安置的天彭镇东干道住房一套属陈伍清所有:二、牛市坝街11号未拆除的40.25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淑芳所有。”并经原彭县公证处公证。事后,张淑芳强行搬进彭州市天彭镇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违章搭建石棉瓦房内食宿。同月17B,张淑芳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被告申请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因被告审查不严,于同年9月1日颁发了彭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2月1日,张淑芳将
4、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480元强行退给彭州市天彭镇外北街居委会(领取残值款时间与退款时间之间已长达一年又四个月)o彭州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查明真情后,于1995年5月16日作了撤销对天彭镇延秀街产权证申请批复意见的决定。同月20日,彭州市公证处作了撤销(93)彭证民字第9号公证书的决定。同月29日,彭州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关于缴销彭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对此,张淑芳不服,主张依法撤销彭州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缴销彭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权证的决定和确认张淑芳对该房享有所有权,于1995年7月23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淑芳:张淑芳,女,66岁,汉族,居民,四川省彭州市人。被告
5、:四川省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扬千程,主任。争议问题1 .张淑芳究竟是否对该房屋享有产权?2 .四川省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缴销彭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思考互动1 .本案中存在哪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是谁?2 .本案中行政许可实施存在哪些问题?处理结果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淑芳之夫陈伍清于1973年2月买原彭县天彭镇牛市坝街11号鄢姓草房一间半,其后,在该房前搭建了木结构石棉瓦平房一间,面积40.25平方米,未能提供该搭建平房的申请批准手续,属违章搭建。张淑芳在隐瞒真实情况下,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行为。被告彭州市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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