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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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校园建筑物设施安全管理,保证校园空间环境功能完善、和谐美观和各种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建筑结构和房屋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水、电、气、地下管线和道路广场、雕塑小品、园林绿化等校园环境公共设施。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校内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环境改造和添加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第三条基建处和后勤处应建立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使用定期回访制,凡属于在保修期内的质量安全或屋面漏雨、墙体裂缝、道路变形等安全
2、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处理;凡属于室内外给排水、强弱电和燃气等安全质量和已售房附属的构配件问题由后勤处负责处理。第四条基建处和后勤处要定期排查校园危房及设施结构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预警制度,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环节对学院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排查。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第五条消除学院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第三章房屋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第六条所有公私用户,无论出于何种需要,无论经费出自何处,需进行房屋改造或装
3、修都必须向基建处履行报批手续,房屋装修或改造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和暗埋的管线系统,不得破坏原有建筑外观色彩和质感,做到安全适用,并符合消防、电业、校园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能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因其它工程需要临时改变环境现有地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基建处报告,经确认对地下管线和环境安全无较大影响之后方可实施,但因此损坏的道路、绿化等设施由损坏者负责恢复。若可能长久影响现有地貌环境的项目,必须报学院校园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第七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不得造成危险构筑物。所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得
4、造成安全隐患和对环境的污染。第八条房屋及其设施改造的施工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不得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应在3天内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第九条需要直接改动如屋面、卫生间、厨房、水池等闭水性设施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若因维修其它设施而损坏防水层的,应由损坏单位恢复防水层并保证其闭水性。第十条在校内从事生活、生产、教学和科研等活动,需要占用道路、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时,应事先对将使用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及环境承载能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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