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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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行政执法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行为,促进杭州市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优化杭州网络营商环境,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概念)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美容机构
2、,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包括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美容服务,是指原卫生部办公厅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所列服务项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项目。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美容网络直播,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医疗美容营销的商业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医疗美容网络直播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直播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
3、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医疗美容网络直播活动应当真实、合法,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发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医疗美容服务提供直播服务。第四条(基本原则2)医疗美容网络直播行政执法,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应当坚持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治理、衔接协作,依法移送,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第五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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