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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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献血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无偿献血者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日照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率先献
2、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捐献全血或血液成分。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鼓励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报名成为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积极捐献造血干细胞。第四条献血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考虑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将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的考评内容。乡
3、镇(街道)、村居(社区)全力配合做好固定献血屋(点)的设置停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献血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组建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障临床用血需要。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大中专院校、驻日照部队及其他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一)卫健部门:负责制定献血点布局规划、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做好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动员、表扬等工作。(二)教育部门:负责将无偿献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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