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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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征地留用地安置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1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
2、,下同)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第三条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给个人。第四条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留用地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财政等部门以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留用地安置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留用地可以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和安排实物留用地等方式落实。鼓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的方式落实留用地。第六条留用地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第七条按照以
3、下标准安排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和置换物业:(一)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二)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三)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2%安排,具体按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四)选择以置换物业安置的,以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的12倍置换物业。留用地面积为规划确定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
4、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第八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被征地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留用地选址后,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第九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不安排留用地,对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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