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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管理。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建设、交通、轨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IOOO元奖励。第四条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内容
2、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项目名称、具体的违法行为及提供真实、有效的关键证据材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一)匿名举报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没有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二)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四)举报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的;(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对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的举报;(六)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认定按照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3、七)受理部门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举报人通过电话、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第七条举报受理工作坚持行业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受理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属于本系统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不属于受理机构职责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构和部门举报。(二)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若举
4、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一)不属于受理机构职责范围的;(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举报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条负责举报受理、
5、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一条举报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第十二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金的,经发放单位批准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第十三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成,协商不成功的平均发放。第十四条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