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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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惠城区畜禽产业布局,进一步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和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8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2、上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惠城区畜禽养殖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模及规模以上养殖场在区级审批、管理;养殖专业户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管理;家庭式畜禽养殖在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管理。第二章禁养区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第三条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已建成的证照齐全的畜禽养殖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或转产;禁养区内已建成的无证照畜禽养殖场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关停、清理。禁养区范围划分以区政府通告为准。第四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东江、西枝江两岸IOO
3、米范围以及惠城区主城区内(三环路内)为“零养殖区”,其余禁养区范围内允许散养户即农村家庭式畜禽养殖。散养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当地农村农民(本地户籍)利用自留土地进行的少量养殖,须报当地镇(街道)审批备案。(二)牛存栏必须控制在5头以下、猪存栏20头以下、“三鸟”存栏600只以下。(三)散养户必须具备的粪污处理设施,配备1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池(包括10立方米)和2立方米以上(包括2立方米)沼液收集池,沼液沼渣必须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排,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四)散养户实行分散饲养。禁止多户村民集中合并养殖、连片养殖和一户村民分散养殖。第五条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或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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