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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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3)203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平台经济体系,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主导模式,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是山东省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功能定位】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经济产业生态,推动数据资源开
2、放、共享、集聚,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平台经济产业集聚区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集聚平台经济产业要素资源,打造功能完善的平台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引进培育平台经济企业联动发展,为重点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重要民生需求提供支撑服务,引领带动全省平台经济及相关产业发展。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省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产业集聚区的初审、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申报条件】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企业的产业领域或经营范围原则上应属于网络销售
3、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等六大领域。(二)企业应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完善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保持正常的生产运营,依法纳税,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企业至少应有1个独立的运营平台,每个平台应至少包含两类不同的用户,应有具备公信力的监管机构介入对平台运行过程进行监管,保障平台用户合法权益。(四)企业应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五)企业平台规模应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辐射效应,平台交易及服务等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o(六)企业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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