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模式销售产品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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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寄售模式销售产品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寄售模式,是指供应商通过管理客户库存来协调企业自身的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活动,以用户和供应商双方都获得最低成本为目的的实际销售行为。寄售模式下,企业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仓库,通常位于客户仓库或者客户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在客户领用标的产品之前,位于指定仓库的标的产品所有权仍归企业。客户领用产品后,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客户。寄售模式下,客户领用前,产品所有权为企业所有,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客户,为企业的发出商品。客户领用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企业根据与客户对账后确认的实际领用数,按月确认当期产品
2、销售收入。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该转移可能在某一时段内(即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也可能在某一时点(即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
3、即客户是否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考虑五个迹象。(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需要说明的是,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反之亦然。(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
4、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由此可见,在寄售模式下,客户领用商品前,虽然商品实物在寄售仓库,客户表面上实际占有商品,但客户仅基于仓储协议的约定负责商品的保管,此时客户既无现时付款义务也未拥有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至客户。只有在客户自寄售仓库领用后,才享有商品法定所有权,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领用寄售仓库商品时确认收入实现。税法规定目前税法并没有对寄售模式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作出特殊规定。根据寄
5、售模式下业务性质和会计处理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进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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