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23〕36号_南京市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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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修订)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升我市省会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精准配置土地要素,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准入、绩效评价、存量盘活、转型退出等机制,提高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
2、利用。(二)基本原则。1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用好各类规划产业空间,在总量规模上充分保障产业发展需要和科研创新需要,在空间布局上加强规划引导,打造高质量的产业发展空间。2 .坚持机制创新,全面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推行“标准地”出让,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鼓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探索实行挖地价、竞贡献”模式,实现工业用地优化配置。3 .坚持效益优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产业准入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实体产业提质增效,提高产业用地绩效。4 .坚持集约高效,强化新增产业用地的投入产出、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约束,鼓励复合利用,加大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
3、率。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产业用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规划用途为MX仓储用地(规划用途为W)及科研用地(规划用途为B29ab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划定产业发展红线。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定位,划定高质量产业发展红线,全市规划工业用地规模控制在300平方公里,通过产业园区一产业社区一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稳定规模。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用于先进制造业的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工业用地总规模的80%,严格限制改变用途。(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产业园区和产业社区的边界,突出功能定位和用地结构引导。产业用地以产业规划、空间规划为引导,向产业园区、产业社区
4、集聚,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需符合产业园区、产业社区的产业定位,并统筹预留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高标准厂房。按照高质量产业发展标准,确定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外的规划保留零星工业地块。1 .产业园区以制造业功能为主,着力提升能级,其中工业和仓储用地占比应达到60%以上,打造承载国家中心城市战略功能、代表国内制造业一流水平的先进制造业基地。2 .产业社区强调产城融合、功能复合,其中工业和仓储用地占比控制在50%左右,增加科技研发、企业总部、公共服务配套等功能。3 .零星工业地块实行差别化管理。开发边界内的,现状企业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
5、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8)90号)评估后,符合A类标准的予以保留,可按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符合B类及以上标准的现状优质企业,与近中期规划实施不冲突的且企业承诺无条件服从政府实施规划时收回土地的,可由各区统筹按产业需求实施改建。开发边界外的,经规划确认保留的,可按规划对建筑进行改、扩建。四、合理确定规划指标(-)科学制定规划控制指标。根据产业需求核定产业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1 .新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高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涉及历史名城保护、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经批准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科研用地可参照同地区的商办用地,容积
6、率不低于2.5,用地布局宜相对集中。2 .产业园区、产业社区内整体统筹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弹性设置单个产业项目绿地率,鼓励集中布局、复合利用,除特色意图区外,以安全生产为前提,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产业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做要求。(二)简化工业、仓储用地规划调整程序。省、市重大项目和市级以上新产业项目、仓储项目,在符合上位规划总体指标要求下,可适当优化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执行控规技术深化程序。()鼓励产业用地复合利用。1 .存量产业用地,对既有建筑调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兼容设施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工业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继续按原
7、用途使用土地;对于科研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兼容设施不得分割转让。2 .新建产业用地项目,可兼容其他生产服务用途(仅限工业、仓储、科研)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兼容用于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15%,仍按主体用地类型确定供应方式、管理、登记,兼容设施不得分割转让。对于科研用地上兼容其他用途的,按实际用途测算出让底价。3 .开展多用途混合利用试点,灵活确定各产业用途的比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重要性确定。五、严格产业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8、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准入要求,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智能电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未来产业新赛道等产业领域项目,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二)严格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省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和土地使用标准;对无标准、因特殊要求需突破标准建设项目,应由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工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评估时应考虑工艺、流程、投资规模、产出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三)强化工业用地投入产出约束。1 .江北新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范围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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