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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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汤飞帆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活动,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2、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业主交存、专户存储、建账到户、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收取、存储、使用等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市和
3、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拨付、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使用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者自主管理。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续存、划转、拨付、使用登记、退还、查询和监督等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第二章设立、存储第七条物
4、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交存标准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专用账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管理机构设分户账提供相关房屋登记信息。第九条业
5、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规定凭业主大会作出的书面决定设立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业主大会专用账户),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业主监督等制度。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第十条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相关材料符合规定,且已在管理机构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划入业主大会专用账户,并为业主委员会开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权限;(二)相关材料符合规定,但尚未在管理机构
6、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及时为业主委员会开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并指导业主委员会设分户账;(三)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业主委员会需要补正的材料。第十一条新交付的物业管理区域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前,代交至管理机构专用账户,在房屋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购房款中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买受人收取。业主需要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省和市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既有物业管理区域首次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拟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
7、并经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业主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大会专用账户。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应当按照交存标准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应当交存的金额。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下列资金组成:(一)业主交存的资金;(二)业主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三)业主已交纳的年度日常维修费本金和利息的结余划转资金;(四)业主大会决定的用于补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共有收益划转资金。业主共有收益分配比例,业主大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内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专
8、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相关业主续存。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应当载明续筹前分账户收支明细余额和按照续筹时交存标准核定的相关业主应当续存的金额。业主大会应当优先利用业主共有收益结余资金,用于补充续筹专项维修资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给予指导。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取交存年度日常维修费的方式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年度日常维修费的交存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自主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分户账资金的交存、使用、余额等相关信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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