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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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校区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校园安全秩序。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密切配合,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凡属我校范围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治安安全工作
2、,教育本部门师生员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第六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尚不够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已造成经济损失者,造价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一)偷窃少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二)骗取、敲诈或勒索他人少量财物的。(三)冒名领取他人存款、汇款或邮件引发纠纷的。第七条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的造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理。(一)在教室、食堂、图书馆、宿舍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治安秩序混乱的。(二)在球类活动场所进行球类比赛活动妨碍比赛,不听劝告的。(三)制造谎言,煽动闹事的,散布谣言,引起严重后果的。(四)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而
3、擅自组织与学校工作无关的集会、讲座等群体性活动的。(五)未经学校房管部门或设计部门认可,擅自在墙壁打洞或采取其他方式改造房屋结构酿成不安全隐患的。(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的,酗酒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造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一)主持举办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体性活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后果的。(二)未经学校许可,组织学生或教职工集体活动影响公共安全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三)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关锁门窗,酿成财物被盗的。(四)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按规程切断电源,造成设备损坏或酿成火灾事故的。(五)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
4、未关好水源,酿成水患致使财物遭受损失的。(六)贵重仪器、设备(特别是可变为民用的电器设备)没有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而造成遗失、被盗或损坏的。(七)对现金、重要票据、票证等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保管存放,造成丢失或被盗的。第九条有下列违反校园人口管理行为之一的,除将流动人口劝其出校园外,对容留居住的当事人、责任人可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在学生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二)校内招待所、宾馆没有按规定登记而让其住宿的。(三)未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将校内私人住宅长期(一个月以上)借给或出租给学校以外人员居住的。(四)使用临时工或容留其他暂住人员不按规定报告登记的。第十条有下列
5、损坏校园设施行为之一的,按被损坏物价值的造价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一)损坏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二)损坏宣传橱窗、永久性标语牌或交通标志的。(三)在公共场所的桌椅、图板、墙壁等设备上乱刻乱划造成损坏和不良影响的。(四)校园周边围墙打洞穿行或翻越围墙的。第十一条有下列违反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行为之一的,校内师生员工可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一)以脏话骂人,侮辱他人酿成后果的。(二)采取侮辱谩骂或其他过激行为干扰、阻碍治安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手段的。(三)在校园道路或公共活动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四)从楼上向下倾倒垃圾、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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