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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院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
2、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
3、管理处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学院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以及维修等工作。(三)负责组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五)负责组织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六)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维护工作;(九)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
4、管理人员;(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第八条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四)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5、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第十条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第十一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管理按六大类设置:(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专
6、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它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
7、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第四
8、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五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第十六条购置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纪检、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第十七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等,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
9、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破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
10、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第二十二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定契约,登记备查帐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
11、用。第二十五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第二十六条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第二十七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门会同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其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调离、离任手续。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固定
12、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第三十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第三十一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
13、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第三十二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七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第三十五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一)计划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
14、账薄;(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第三十六条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调出、调入单位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使用或保管人签章,
15、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第三十九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第四十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第八章奖罚第四十一条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五)财务人员不见“固定资产验收单”给予报销的;(六)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