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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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有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具体包括:1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自筹经费、学院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院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2.由学院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学院所属单位在院外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第三条公有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
2、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定额调配,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公有房屋管理。学院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公有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使用单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办法,以建立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有限房屋的办学效益,公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重点学科(实验室)倾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工作。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管理公有房屋的职能部门,在学
3、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登记工作;2 .负责拟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3 .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有房屋的分配和调整;4 .定期核发院内各单位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5 .负责核定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各单位超、缺额使用公有房屋情况;6 .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7 .负责组织公有房屋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8 .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9 .参与公房(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招标,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第八条学院根据使用性质,对公有房屋进行分类,按类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 .行政办公
4、用房由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本办法所称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院各党政部门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接待室、报告厅等。2 .教学(科研)用房及教学单位用房由教务处归口管理。本办法所称教学(科研)用房及教学单位用房,是指各系使用的教室,系党政用房、教师办公用房、系学团工作用房、资料室等,以及公共教学用房。3 .实验(科研)用房由实验管理中心归口管理。本办法所称实验用房,是指各系实验室、公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室等。4 .生活服务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本办法所称生活服务用房,是指教师公寓、食堂、锅炉房、浴室、医院、幼儿园、水电暖供应及维修设备用房等。5 .学生公寓用房由学生工作处归口管理。6 .经
5、营服务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租赁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用房是指院内外单位或个人承租学院公有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场所、商业网点等。7 .图书馆、公共体育活动场所等专用房屋或其他公用房屋,由院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指定单位实施管理。8 .各类闲置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保管。第九条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如下:1 .负责制定所归口管理公有房屋的配置标准;2 .负责制定所归口管理公有房屋的分配方案;3 .负责制定所归口管理公有房屋的管理实施细则;4 .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房屋配置,清理房源,将闲置的公有房屋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调配。第十条各系、各部、处、室等使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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