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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安全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和职工的安全责任感,健全管理制度,完成学院安全管理目标,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规定一、安全责任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感,确保学院有一个安全文明的科研、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现将安全工作责任规定制定如下:(-)校领导安全责任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的安全工作(生产)文件精神;2、及时部署各学院、各部门的安全工作;3、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查出的隐患,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二)教学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安全责任1、制订本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2、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学院布置的安全工作;3、负责对教师与辅导人员和学生的安全教育;4、负责对师生的交通法规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5、负责教学和实验工作安全;6、负责工作场所,如图书馆、教室、实验室、学生宿舍、报告厅、操场等处的安全工作;7、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及公共安全设施器材的管理;8、负责对师生聚餐、集会、劳动、集体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9、负责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10、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三)、保卫部门安全责任1、校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全院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起草制订全院性安全工作(生产)的规章管理制度,管理与协调各学院、各部门的安全管
3、理工作,组织开展全院大检查和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2、负责全校的安全工作台帐;3、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4、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含消防宣传教育,配置消防器材,及时处理消防隐患等);5、负责全校的治安安全工作(含门卫岗,外来务工管理,治安秩序管理等);6、负责全校的政治安全工作(含信息安全管理,敏感日期的安全工作,突发事件的安全工作等);7、负责学校财物的防盗、防火的物防和技防安全工作;8、负责门卫、护卫队员的安全教育;9、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台帐。(四)、财务部门的安全责任1、制订本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学院布置的安全工作;3、负责现金、支票和印鉴
4、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库存过夜现金的管理工作;4、负责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5、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台帐。(五)、后勤部门安全责任1、制订本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学院布置的安全工作;3、负责全院电气线路和公共部位的照明安全以及其他的用电、用水安全;4、负责全院校舍、设施的安全维护;5、负责对本部门职工、尤其是特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工作;6、负责对本部门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7、负责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工作;8、负责锅炉等压力容器及气油等燃料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9、负责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10、负责医疗安全和夏季防暑的安全工作;11、做好本部门的
5、安全工作台账。(六)、其他部门的安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获利、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完成学院或院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协助推进我院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二、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为了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院财产安全,针对上述安全责任规定,拟订对各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现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制定如下:(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对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有领导责任人,依照本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
6、职守罪或其他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1、火灾事故2、交通事故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5、较大食物中毒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7、其他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肇事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规执行。(二)、各部门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对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师生的生命和学院的财产安全,对发生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和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三)、各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召集,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安全工作。会议内容应详细记录,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四
7、)、各部门对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要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人员进行严格检查,要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如一时对难以的应上报学院责令暂停使用。(五)、学生的劳动技能教育和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危险品的劳动。对组织师生员工旅游或聚餐要实行严格的报批手续,原则上不予组织。如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其他罪的将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减低到最底限度。(七)、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学院安委会报告,不的隐瞒不报、慌报或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八)、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性质较严重的,由学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各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九)、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委会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十)、学校治安委员会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H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