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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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2、食堂员工必须先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4、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5、食堂经理每天要对每位食堂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检查,并作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四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6、食堂从业人员凡患病、
2、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报告,患者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违反本制度与本条规定的一律重处。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食堂要集中组织各自食堂的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堂制定的各项卫生制度。以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做到规范操作。2、食堂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严格卫生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还要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体检培训。3、聘请有关卫生部门,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等卫生知识,以提高员工的卫生安全防护素质。4、组织食堂经理及有关管理人员参加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执法监督所举办的卫生培训班学习,以提高食堂卫生管理
3、水平。5、坚持每周两次分组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坚持每周五下午卫生安全例会,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安全进行评比总结。对不能达到卫生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1、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口罩,佩戴好工号牌。上岗时不准穿拖鞋。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不洁物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2、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帽。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戴戒指等手饰加工食品。严禁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搔痒、掏耳朵、剔牙和嘻戏打闹。4、从事面点、拌菜、配菜等加工人员应用小毛刷刷手,做到指甲无污垢,洗后用清水冲洗消毒方可上岗操作。5、售饭前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售饭菜、拌菜、送食品等不准对食品前说话、打喷嚏、咳嗽和其他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行为。取糕点面食必须使用食品夹。6、不准把私人物品、有害物品带入操作间。7、凡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先提出批评教育,仍不改者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调离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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