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接续贷款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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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所购住房所属项目(楼栋)属于已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准予向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项目(楼栋),项目开发企业愿意承担购房人商业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实付贷款利息与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测算的应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间的差额,并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接续贷”合作协议。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按“接续贷”模式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贷款办理条件,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借款人申请“接续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达到本市现行标准的,可先予办理商业贷款,申请置换为住房公积金
2、贷款(或组合贷款)时应达到置换时的规定标准。第八条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商业贷款发放后正常还款满24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可提前委托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置换。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将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L商业贷款发放至申请贷款置换期间按月足额偿还商业贷款本息。个人信用状况符合贷款置换时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第六条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所购住房所属项目(楼栋)属于已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准予向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项目(楼栋),项目开发企业愿意承担购房人商业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实付贷款利息与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测算的应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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