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XX大学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师生和学校利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服务类项目,包括经营类服务项目和外包类服务项目。经营类服务项目指食堂、校医院、超市、空调、售货机、洗衣机、饮水机、洗浴、网络通讯、公务用车租赁等以计价收费形式为师生提供服务的项目。外包类服务项目指安全保卫、保洁、绿化、公厕、水电暖保障、设备维修维护、会务、公寓服务、财务、审计等学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或校企合作方式为学校和师生提供服务的项目。第三条学校把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纳入日常行政管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合作发展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安全保卫处,后勤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有关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服务项目监督管理的标准及实施细则,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服务合同;(三)督导监管单位对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四)汇总、处理、反馈监管信息;(五)组织开展有关监管工作交流、
3、业务培训和管理研究,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六)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各类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师生及相关项目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服务类项目监督委员会,参与各项目的监督考核并提出合理建议。监督委员会职责:(一)组织服务对象听取监管单位或服务企业工作汇报;(二)组织服务对象对监管单位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三)组织服务对象对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四)组织专业人员对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评估论证;(五)对各项目的费用结算或经营收入进行监督;(六)对监管人员或服务企业及其员工的违规或损害学校及师生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应。第六条项目监
4、管单位应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监管。监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所监管项目服务单位不能有利益关系,不能安排自己的近亲属参与项目经营和服务活动。项目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担当作为,办事公道;(-)熟悉所监管项目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三)熟悉所监管项目相关合同及与项目落实有关的材料;(四)掌握监管项目监督管理的知识与技能;(五)无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七条各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每学期向学校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委员会至少汇报1次监管情况。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监管内容第
5、八条服务类项目进校前,学校与服务方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支付、合同期限、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监督管理内容等。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服务方签订服务类项目合同。对未签订合同进校的服务类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由此给学校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九条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学校批准的服务方案和服务企业投标承诺等为依据。第十条服务类项目的共性监管内容:(一)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情况;(二)服务企业的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三)服务企业落实学校和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及安排情况;
6、(四)服务企业接受及处理师生投诉情况;(五)服务企业推进上级检查和学校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六)服务企业落实公共安全(包括房屋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疫情防控、舆情防范等)主体责任情况;(七)服务企业落实绿色节能校园建设情况。(八)服务企业加强内部建设,遵守上级和学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情况。第十一条经营类服务项目的重点监管内容:(一)提供的服务项目满足师生需求情况;(二)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收费价格应不高于校外市场价格,价格公示、成本核算公开、价格调整科学规范等落实情况。(三)服务企业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存入学校专用银行账户情况。第十二条外包类服务
7、项目重点监管内容:(一)维修维保及能源保障等:重点监管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维保运行、现场管理、设施维修和抢修、零星维修响应和质量、水电及消防安全等事项。(二)物业及安保服务等:重点监管校园和公共建筑保洁、绿化养护、校园设施维护保养和抢修、校园秩序维护、零星维修、垃圾清运响应和质量情况。安保人员年龄结构、到岗履职与服务态度情况。(三)财务、审计等业务类服务:重点监管人员到岗及遵守学校审计财务规定、项目审计及财务报销结算完成效率、审计报告及财务单据档案整理质量等。工程类审计重点严防跟踪审计方与工程监理方、工程建设方存在合力造假行为。第十三条服务项目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解除服务合同,并将
8、服务企业列入学校招标黑名单。(一)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引发疫情。(-)因管理不善引发重大舆情,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负面影响。(四)参与不正当竞争。(五)不接受学校管理。(六)师生满意度较低。(五)拒绝接受整改及扣除服务费或质保金。(六)其他违反合作合同约定须解除服务合同的情形。第四章监管形式第十四条日常检查监督(一)监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由服务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参加的会议,必要时可通知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及时传达上级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制度要求,部署工作安排。(二)监管单位组织监管人员,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定期和不定
9、期的检查监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对整改时限和内容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五条师生员工投诉处理。监管单位公开监管联系方式,主动接受师生员工书面、电话、网络等各种方式的投诉,认真核实各类投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服务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征求师生意见。各监管单位定期组织学院、职能部门和师生员工进行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评价,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评议。调查和评价结果作为服务项目的考核依据。第十七条协调属地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监管单位应加强与属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对餐饮、医疗卫生等服务项目,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及相关经营服务类项目的依法依规监督检查。依据地方主管部门检查意见,督促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第十八条定期考核评价(一)各监管单位负责结合项目实际,按照项目合同及本办法要求制定定期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报经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监管单位每月依据合同对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要向全校公开,接受师生监督。(三)评价办法。服务评价考核实行IOO分制。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0分为良好;7()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五章监管与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九条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