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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股权激励需留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活着的法律【导读】:目前在中小企业特殊是科技型企业成立时,由于把握核心技术或者某种对公司具有极为重要作用特殊资源的人员要介入公司运行。为了鼓舞这些员工,因此公司股东会给这些员工肯定比例的股权或者期权嘉奖,承诺赐予肯定的分红,或者在公司进展到肯定阶段或上市时以回购的方式予以高额补偿。而这类问题最简单发生的法律纠纷是把期权、分红收益权、股权出资额等概念混淆,而由此也发生了不少的法律问题。作为股权期权激励的双方,应留意从以下几个角度防范法律风险:(-)股权嘉奖要准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这是此类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一般由于员工对我们国家公司法等法律不甚了解,因此认
2、为双方签订合同就认可了自己的“股东”身份,其实不然,我们国家法律以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为确认股东出资人地位的法定依据,假如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记载则不认可其所谓的“股东”地位。假如发生纠纷则需要提出股权确认诉讼来由法院认可出资股东地位。这类诉讼需要供应原公司其他股东认可出资的证据,因此难度较大。假如无法确认股东地位,只能以收益分红权来要求赐予补偿。(-)股权嘉奖要由股东出资人作出打算,而非公司名义。公司的股权期权激励只能以公司股东的名义作出,而非公司名义。由于人们常混淆了“公司”与“公司股东出资人”两个概念,认为实际操作人都是同样的,就具有同等权利,但其实不然。股权期权等属于股东的财产权,而非公司
3、的财产。因此,承诺赐予员工股权期权激励就必需以财产全部人即股东的名义作出书面的承诺。反之,公司擅自作出赐予股权期权的打算本身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三)期权股权激励可取得分红收益。假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员工则没有取得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合法地位,但并不代表商定的股权期权激励就是无效的。假如该激励是以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名义作出,那么可以认为该出资人同意赐予肯定的分红。即使不能获得股东地位,也可以视为股东分红权的赠与,可以要求承诺赐予股权期权激励的股东出资人依据商定给与公司利润分红的补偿。(四)鼓舞实行分红收益权定期让与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逆境。其实在公司施行的股权期权激励发生的法律纠纷,往往是由于混淆了股权
4、和分红收益权的概念。公司投资人一方面不想放弃对公司股权的掌握以及对公司的操控,但另一方面也需要实行激励措施来增加其与企业高管、科技人员等核心团队成员的向心力。因此,企业投资人往往陷入企业掌握权与人才、资源关系掌握权的两难境地。其实,只要正确熟悉出资股权的财产属性,就能正确解决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出资股东一般享有股份出资全部权、公司事项表决打算权、利润分红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要依据人才及资源的价值不同分别实行不同的激励措施,分别赐予不同的权利种类就可以解决这个难题。比如,为了防止出资人由于股权激励赐予其他人股权而丢失对公司的实际掌握权,可以仅由被激励人享有肯定股权份额的利润分红收益权,而不享
5、有其他权利,这样被激励人即使享有了部分股东权利也无法行使核心的全部权和表决权,这样就保障了出资人的实际掌握权。当然对公司具有重大核心作用的人才,也可以适当增加其他权利,使得他享有更多的股东权利,如转让权、表决权、继承权等。当然这些权利有无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可以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或者承诺书等书面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并对于该文件予以公证。(五)明确股权期权激励的“退出机制工股权期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增加企业核心团队的向心力,使得大家更具有分散力。但是,良好的设想不不是都能实现的,假如由于各种缘由使得团队无法依据原定目标走下去,那么怎么处理呢?假如不能预先解决好“退出机制”的构建,那么假如一旦消失合作各方都不情愿看到的分道扬镶的局面,那么由于利益问题,最终将会使得双方冲突激化,对簿公堂。因此,在股权期权激励出台时,就要对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提前予以设定解决方法。一是预先设定股权期权丢失的条件,假如被激励人没有达到公司设定的目标,那么应商定有出资人收回股权期权。二是商定回购条件,假如股权激励实行实际股权出让的方式,那么被激励者是可以获得公司股东出资人地位的。因此,可以提前商定好假如达不到设定的目标或者被激励人退出公司,则需要将股权无偿或者依据肯定价格由出资人回购,确保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肯定的掌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