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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有酹酒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小区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吗?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可能构成犯罪吗?面对社会生活出现的新产品、新形势,酒驾哪些情形可能入罪?小编整理了若干具体情形、相关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裁判规则1 ,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例要旨】行为人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该类小区内的道路应认定为公共道路,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号:(2019)赣1025刑初9号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抚州法院
2、网2019年5月15日2 .超标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该车辆的行为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例要旨】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案号:(2019)津01刑终170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7辑(2023年第3辑)3 .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石某、刘某危险驾驶案【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后仍然坚持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承担相应的
3、刑事责任。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0月11日第3版4 .在酒驾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饮酒致使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例要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2日第3版5 .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
4、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案例要旨】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以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案号:(2018)皖12刑终103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31辑(2019年第1辑)司法观点一、醉驾案件如何认定“道路”及“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本罪发生地必须是“在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
5、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各单位,如校园、小区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都应当认定为“道路”。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问题:1 .所谓“醉酒驾驶”,判定驾驶者是不是醉酒,要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要通过检验计算判断。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
6、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1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求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所谓“追逐竞驶”,应该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而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
7、逐竞驶”。“追逐竞驶”不等于“超速行驶”,不能把高速行驶的车辆认定成本罪。3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摘自张世琦,邓卫卫,雷雨波,于跃:罪名立案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第81页。)二、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主要理由是:目前,
8、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日常交通工具,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摩托车的速度,与摩托车没有什么区别,应当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带来的危险性与醉驾机动车没有区别,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主要理由是: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规范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而设定的标准,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该规范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对电动自行车长期缺乏有效规范,大量超标自行车仍然继续
9、在上路行驶,有关方面在认定时应当慎重,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电动自行车发展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道路的状况以及行为人醉驾电动自行车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摘自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3月出版,第275页。)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H)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
10、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
11、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A)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
12、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
13、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H)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
14、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6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15、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3)21号)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危险驾驶罪1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2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3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