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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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202X年X月X日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电厂(以下简称本单位)。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本单位监督、电厂承担、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管理体制。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四条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本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与督查管理与考核承担。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本单位安全、
2、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单位在落实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务必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安排应依法维持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安排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与群众监管与督查。第七条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实行以责论处原则,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应予以奖励;对职业卫生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单位与个人,应予以处罚。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单位安监室在本单位安委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第九条本单位安委会承担指导职业卫生工作,本单位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本单位的人力资源或医疗卫生部门是本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安监部门对职业
3、卫生工作进行监管与督查与检查。第十条本单位内部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承担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本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拟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关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十二条本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保证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十三条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电厂
4、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四条本单位工会、生产、技术与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配合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十五条本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与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落实。第十六条对放射线、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本规定落实。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
5、,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与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与措施,本单位应同时设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务必整顿、整治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二十条设立健全电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本单位应按期安排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二十一条设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与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与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
6、救护及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持与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经过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本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本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PPE)管理台账。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与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与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四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电厂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
7、牵头承担整顿、整治。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或安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本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持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与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与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与检举,并有权提出整顿、整治意见与建议。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与职责
8、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与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本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当地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第三十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本单位应根据当地职防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设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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