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规范〔2019〕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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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粤建规范(2019)3号发布机构:本网 分类:城乡建设成文日期:2019年09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2019-09-3008:52来源:本网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档案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2、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2019年9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
3、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竣工联合验收。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竣工联合验收。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省负责城乡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联动,共同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明确的联
4、合验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土地、消防验收、人防验收、档案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工作。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制定统一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或者备案。第四条各地应将联合验收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改革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推进线上线下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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