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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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赵龙2022年3月14日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引领、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
2、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包括省地方标准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三条标准化工作遵循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推进;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协调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赛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
3、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健全金融、信用、人才等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和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支持开展标准化公益宣传活动,传播标准化理念,普及标准化知识和方法,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第八条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标准化工作,发展标准化事业。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创新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4、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在推动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九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规范性作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第十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
5、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范围内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尚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第十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依照论证评估、立项公示、计划编制、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报送备案等程序,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
6、少于30日。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安全,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标准的,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第十三条地方标准制定应当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完成,确有必要延期的,由起草单位于期限届满60日前向负责立项的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的,由该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终止制定程序。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支持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或者发布团体标准。第十五条企业可以
7、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的依据。鼓励企业之间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联合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标准。社会团体、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制定供组织内部使用的标准,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引用已被代替或者废止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指标、性能指标、试验(或者检验)方法,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准确可靠,并且能够实施。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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