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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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报价系统募集与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第三条中证资本市
2、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募集与转让第四条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一) 私募基金合同;(二) 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三) 风险揭示书;(四)委托管理协议(若有);(五) 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第五条参与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份额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
3、品代码、产品名称、参与金额等信息。参与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与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第六条管理人可以与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认购合同或认缴出资承诺书。第七条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募集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募集成功并向认购/认缴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募集结果信息。第八条管理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最低募集规模或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约定募集失败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退还认购/
4、认缴资金的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募集说明书未约定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退还认购/认缴资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九条私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开放期并在报价系统开放申购、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提前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定向披露该私募基金的开放期、申购和赎回时间、产品净值及申购和赎回原则等相关信息。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代为认购、申购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应当向其投资者定向披露以上信息。第十条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说明备案情况,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5、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以下材料:(一) 私募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若有);(三)风险揭示书;(四) 委托管理协议;(五) 委托托管协议(若有)。第十一条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第十二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
6、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章登记结算第十五条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办理。在报价系统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报送报价系统;转让后,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变更登记结果反馈报价系统。第十六条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产品账户、名义持有产品账户或受托产品账户
7、。其中,自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身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名义持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受托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报价系统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其中前3位为“100”,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自主编制。第十七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资金结算服务协议,并开立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资金结算账户、代理资金结算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或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其中,自有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有的资
8、金;代理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金;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以及用于分红的资金。第十八条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申请开立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开立申请表。收到参与人提交的申请表后,报价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申请开立受托产品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的,参与人应当在线提交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并在开户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寄送至市场监测中心,用于资料存档。第十九条参与人申请撤销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撤销申请表,被申请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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