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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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矫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人民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是行政执法全过程
2、记录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第二节执法记录仪的适用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照相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八条在以下行政执法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一)日常卫生监督;(二)案件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四)送达文书;(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行政听证;(六)行政强制;(七)部门联合执法及其他重大执法活动;(A)突发应急处置;(九)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十)其他需要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情况。第九条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
4、的;(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对上述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摄录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由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负责审核、备案、存档、备查。第三章记录的主体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通过湖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享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正式在编人员。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第四章执法记录的制作要求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保障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手持执法终端使用要求规范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5、,及时通过手持执法终端系统上报执法记录。第十四条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全过程:(一)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前,应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监督员执法证编号调整好设备。(二)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监督员左肩臂章处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必要时可以手持摄录。(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事先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我们是矫口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四)现场执法时使用执法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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