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作协议签订中的收入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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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作协议签订中的收入条款随着网络直播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全职主播,直播平台也不断地通过媒体塑造主播光彩的一面,以吸引更多的用户,特别是年轻用户进入这个领域。网络上各种巨额打赏的标题和主播光鲜亮丽的报道,给大众营造一种假象,即网络主播是一类轻松且高报酬的职业。但实际上,每个直播平台只有极少数主播能够吸引大众的视线,获得高额合作费用和打赏收益。大部分主播的状态都是人气平平,其直播的收益只能维持生计,而他们的收益及未来的发展,都牢牢被平台所掌控。()主播收入制度因所在的平台或版块不同,网络主播与平台达成的收入分配协定也不尽相同,但签约主播的收入来源通常主要由
2、合作费用和打赏收益两部分组成。主播的合作费用和打赏收益的分成比例,都是根据主播身份的不同而调整,“热度”常常被作为衡量主播的一个标准,表面上看是客观的,实则平台可以通过后台对其进行操控。其中,合作费用在合作协议中往往被称为“作为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权利的对价”,合作费用由网络主播的人气和发展前景决定。主播的人气通过直播房间当月每分钟同时在线观看人数的平均值体现(ACU),发展前景则由平台衡量,合作费用分为不同档次,在签约榜单排名高者达每月四十多万元,排名低者甚至无合作费用。所以,同一平台同一板块的主播合作费用也可能有很大差距。主播的收入也成为重要的商业秘密,由此平台与主播有更大的谈判空间。随着
3、网络主播人气上涨,其拥有收入上调的机会,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打赏收益是网络主播按一定比例获得的其所在直播间的观众购买的虚拟礼物变现后的提成。给主播“刷礼物”的人越多,金额越高,主播的收入就越高,有的直播平台中的虚拟货币和人民币是一比一兑换的。并且这种分成比例是具有弹性的,平台常常基于自己的需要对分成比例进行策略性调整,甚至以此作为其挖掘其他平台流量主播的工具。(二)约定的收入考核标准实际受平台操控主播的收入是基于考核制运作。只有达到某种标准,主播才能拿到相应合作费用。最基本的考核通常是直播时长,合作协议中通常会约定最低直播天数与最低有效直播时间,和平台之间具有协议的主播,直播时长受到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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