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作协议签订中的竞业限制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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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合作协议签订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在合作协议中,平台通常会与网络主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乙方(即主播)不得就本协议任一合作事项与除甲方(即平台)以外的第三方达成或签署协议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陈述或文件”。在我国,约定的竞业限制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因此,若是否认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合作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则是值得商榷的。(一)竞业限制制度的内涵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一般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与特定经营主体有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不得从事与该特定经营主体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也不得在与该特定营业主体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
2、位就业。竞业限制的内容包括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禁止展员在职期间去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自己开展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在我国,“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是用的比较多的称谓。我国大陆地区对以上表述不作区分,台湾学者较多用竞业禁止来表述。其实就理论研究而言,两种称谓并无本质差别,也不存在某一称谓已越来越多地被广泛采纳的现象。我国劳动合同法则直接采用了“竞业限制”的表述,因此除引用外,这里将统一用“竞业限制”的表述。在早期,竞业限制制度适用于民事领域,防止代理人竞业;后来,因公司董事、高管掌握着公司核心机密,发展为对公司高管进行竞业限制;再后来又发展为对展员进行竞业限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竞
3、业禁止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司法规定的为法定竞业禁止,即竞业禁止的义务是来自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则是约定的竞业限制,由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主体为公司的董事、高管,不适用于网络主播,因此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制度分为在职竞业限制与离职后竞业限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无强制性的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关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也属于约定的竞业限制,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二)竞业限制制度
4、法理基础竞业限制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合理的限制竞争,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学者主张忠实义务说,有学者主张诚实信用说,但两者其实并不冲突。忠实义务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主仆关系理论,被各国普遍认为是雇员应有的义务。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的是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基础上,雇主与雇员具有人格信用关系,雇员负有的忠实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忠实义务说认为,雇员的劳动从属于雇主,展员服从辰主的安排,为了雇主的利益劳动,从而取得报酬,经营风险都由雇主来承担。扈员的忠实义务主要有:为雇主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与雇主以外的第三者签订劳动合同。忠实义务在中国劳动法中并无法律依据,并且忠实义务主
5、要以雇员的人身从属性为基础,一旦劳动者离职,则忠实义务也将不复存在,因此,忠实义务往往无法解释雇员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帝王条款”,主要来源于民法。秉持诚实信用说的学者认为,忠实义务法律依据不足,且仅适用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对其进行限制,而无法解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而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法第3条有明确规定,虽然是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该条文处于劳动合同法总则当中,依体系解释,劳动合同存续及消灭的各个阶段均应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如果依诚实信用说,那么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也能得到解释,因为在合同的各个阶段都收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合同存续期间,竞业义务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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