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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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审批部门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
2、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区县税务机关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3、。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J5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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